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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訊息


外勞拜託雇主代保管證件或財物勞委會近期修法禁止 外勞自行保管

  • 發佈日期:2012-03-01
  • 照片說明文字【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四日台北報導】雇主注意!現行法規雇主不可以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若是外勞同意是可以代保管。不過,勞委會近期將修改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未來就算是外勞拜託雇主保管證件或財物都不可以,也不可要求仲介代保管,否則將會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據了解,外勞申訴案件有大部分是投訴雇主將其護照、居留證、健保卡或是薪資扣留,而人權團體也常抨擊本勞工作不需將證件或是薪資由雇主保管,為何外勞需要?這只是雇主控制外勞的手段,甚至雇主岀具外勞要求保管的書面同意書,其實都是違反外勞的真意,外勞只是被迫無奈同意簽署的。

    勞委會指出,現行作法是雇主不可以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若是外勞原先同意由雇主代為保管護照等財物,之後外勞要求雇主返還,雇主不得拒絕,否則將會被處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由於護照、居留證及財物係屬外國人自有之財產,且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14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勞委會表示,近期將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未來就算是外勞拜託雇主保管證件或財物都不可以,也不可要求仲介代保管,除非是雇主為外勞辦理護照短期留置,或是外勞生病住院等無法自行保管,不然外勞的護照、居留證或財物都需由外勞自行保管。

    雇主有非法扣留或侵占外國人證件或財物之情事,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將對雇主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將廢止雇主現有有效聘僱外國人之名額,且對雇主提出申請之外國人案件將不予許可或中止引進。

    合梯使用每年發生墜落死亡職災約12人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四日台北報導】合梯具輕便、容易移動之特性,國內各行業及住家之修繕、施工、清潔、整理等高處作業常使用合梯,不過因為使用未注意,也常造成職災;勞委會統計指出,95年至99年間工作場所使用合梯作業共造成58人發生墜落死亡災害,平均每年約12人死亡。

    勞委會表示,合梯災害發生原因主要為合梯構造不符合安全規定占57%及以不安全的方式使用合梯占23%所造成,其中有關合梯構造不符合安全規定部分,主要為合梯無安全梯面,使用鋼管等寬度不足之梯面及兩梯腳間未有繫材扣牢,致作業時腳部滑脫而墜落或傾倒。

    勞委會指出,已訂定「移動梯及合梯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基準」並公布於網站,敘明合梯之兩梯腳間應採用堅固之繫材扣牢,並應有踏板寬度在5公分以上之安全梯面、嚴禁利用合梯兩梯腳開合方式從事橫向移動等,希望勞工使用合梯作業前,應充分瞭解安全的作業方式,避免災害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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