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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訊息


辦理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及從事社會工作業務年資審查要點

  • 發佈日期:2012-07-22
  • 照片說明文字辦理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及從事社會工作業務年資審查要點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內授中社字第0990700771號令修正發布
    一、為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六條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資格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及從事社會工作業務年資審查,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依勾選之申請種類檢附以下共同性及分類性證明文件:
    (一)共同性證明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3、服務證明正本(如附件二)。
    4、最近一年內半身脫帽照片一張。
    (二)分類性證明文件:
    1、服務證明文件為團體或私立機構開具者,另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表影本。
    (2)服務單位立案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必要之文件。
    2、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第六條第二款申請者,另應檢附國外社會工作師資格證明文件。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第六條第三款申請者,另應檢附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學之證明文件。
    三、服務證明,應加蓋機關(構)、團體印信及負責人簽名章。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六條所定社會工作實務經驗,以申請人畢業後,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及技術,專任從事本法第十二條業務之實際到職日起算。
    前項年資得合併累計之。
    五、(刪除)
    六、繳驗外國學位證書、畢業證書申請社會工作實務經驗證明者,應附繳外交部派駐該國使領館、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
    七、繳驗外國社會工作師資格證書申請社會工作實務經驗證明者,應附繳外交部派駐該國使領館、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
    八、中央主管機關收受申請案件,應即進行初審: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自通知之當日起五日內補正:
    1、申請書不合程式。
    2、服務證明文件不合程式。
    3、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有欠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不予受理審查:
    1、依法不得發給證明文件。
    2、附具證件經查明有偽造、變造等不實情事。
    3、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九、申請案件經初審無第八點各款情形或已依規定補正者,辦理初審人員應於申請書簽註初審意見及日期並加蓋職名章,彙送內政部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及業務年資審查小組複審決議。
    十、經複審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複審之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所繳證件,經查明有偽造、變造等不實情事,其已通過審查符合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註銷,並通知考選部依法處理。
    十一、申請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及從事社會工作業務年資審查,應於每年二月、十月,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寄送,受理期間為各該月之起訖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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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附件:
  • *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及從事社會工作業務年資證明
  • *服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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