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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訊息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疑似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 發佈日期:2012-09-27
  • 照片說明文字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疑似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一、為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處理機構內疑似性侵害事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主管機關及機構應定期舉辦相關工作人員之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
    前項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應以實務性課程為主,理論性課程為輔。
    三、機構應強化其服務對象對性侵害之識別能力,定期舉辦性侵害自我保護訓練及演練。
    前項自我保護訓練,應配合服務對象之需求,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四、機構應建立外部輔導機制,聘用外部督導,以協助預防、察覺機構內疑似性侵害或相關事件。並協助事件之評估及處遇工作。
    五、主管機關應將機構對於性侵害事件之預防與處理納入機構之查核及評鑑項目,並積極督導機構建立性侵害事件之處理流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疑似性侵害事件處理流程,如附件。
    六、機構僱用之工作人員,應遵守機構之工作守則,包括不得對服務對象有性侵害或有其他相關情事等之約定。
    機構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
    記資料,或要求應徵者應向警察機關申請刑事紀錄證明。並得送教育主管機關查閱是否有疑似性侵害或其他相關事件所致之不適任教師之情形。
    機構辦理第二項情形,應納入機構評鑑項目。
    七、機構主管及工作人員發現機構內服務對象疑似遭受性侵害,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前項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如服務對象為學生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法規,請其就學學校協助後續教育輔導事宜。
    八、機構主管、工作人員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福利之人員,知悉有服務對象疑似被性侵害情形而未通報主管機關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者,應負行政責任;如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規定處罰。
    九、主管機關及機構處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過程,應妥予保密並維護服務對象之名譽及隱私權;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並應予保密。
    十、主管機關接獲機構通報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應指定專人處理或成立危機評估處遇小組,小組成員得包括專家、機構之主管機關人員、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人
    員、服務對象之個案管理人員及機構相關人員。但疑似加害人為機構主管或其他工作人員時,該主管或工作人員應予迴避。
    服務對象屬兒童及少年者,前項小組成員,並應增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主管機關;在學者,並得增列教育主管機關及就學學校。
    十一、機構於三個月內發生二案以上性侵害事件時,應由主管機關召開專案督導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提供諮詢及輔導等協助。
    十二、機構內遇有疑似性侵害事件,請參考下列處遇模式辦理:
    (一)機構知悉疑似性侵害事件應即通報,並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評估處遇或協調機構進行晤談提出調查報告。
    (二)機構完成通報程序期間,內部單位應緊急會商,針對法律問題取得共識,並建立統一窗口對外發言。
    (三)機構於事件發生初期,得視需要提供服務對象所需之相關輔導。於復原期間,得視案情與專家進行討論,並依其個別狀況進行個別或團體之輔導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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