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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運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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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12.30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隊定名為「全成志願服務隊」,簡稱志工隊。
    第二條:宗旨:發揮「尊重生命、助人最樂」的精神,培養熱心公益,慷慨服務,鼓勵踴躍加入志工服務的行列,協助推動志工風氣。

    第二章 隊員
    第三條:資格:凡是認同本隊,關心社會,有志服務之人員。
    第四條:申請方式:凡向本隊隊長登記,經過組長面談通過即成為本隊之正式隊員。
    第五條:負起志工相關任務。
    第六條:精神:「服務最快樂」
    第七條:志工之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          參加志願服務相關教育訓練。
    2.          參加本隊所主辦與協辦之觀摩、聯誼等活動。
    3.          每年向當地政府登錄志工時數,享受政府志願服務法規定之福利。
    4.          得於大會中發言建議,並詢問有關隊務。
    5.          凡本隊志工參加活動,如有安全顧慮,須為參加人員保險。
    (二)義務:
    1.          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及本隊之組織章程。
    2.          遵守本隊服務規範及其他相關規定。
    3.          出席本隊志願服務有關會報及活動。
    4.          協助本隊活動之運作。
    5.          維護本隊有形與無形之資產完整。
    6.          每半年(一月及七月)接受組長及隊長考核。
    其餘事項悉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

    第三章 現任幹部
    第八條: 
    1.          隊長:秉承本會志願服務之宗旨,統籌志工隊業務。並召集、主持志工隊會議。
    2.          副隊長:協助隊長,就文宣、總務、活動策劃、志工招募訓練、輔導監督各組工作司其責,隊長無法視事時,代行隊長職責。
    3.          各組組長:負責該組工作之執行、志工組員之督導。
    4.          組員:協助組長完成各組工作。
    (1)   老人關懷組-對外執行各項關懷活動執行事宜。
    (2)   行政組-對內聯絡事宜,檔案整理及各項紀錄建檔,整理新舊隊員基本資料表,辦理志工保險,志工護照時數統計,工作報告及開會事宜,財產管理,網頁維護。
    (3)   活動組-活動設計及相關宣傳事宜,招募新隊員,安排學習課程,統籌對外活   動事宜,場地租借,活動攝影,適時支援各隊。

    第四章 組織架構圖
    第九條: 
    (組長) (組長) (組長)
    組員若干 組員若干 組員若干

    第五章 選舉條例
    第十條:本隊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下設隊長、副隊長各一名及老人關懷組、行政組、活動組等三組。會員大會通過之各項決議,所有隊員均需遵行之。
    第十一條:      任期:隊長、副隊長任期,得連選及連任一次。
    第十二條:      選舉:本隊於每年十二月底前需舉行一次隊員大會,選出隊長,其餘幹部則由新任隊長委派,頒發聘書。
    第十三條:      選舉票數需經1/2全體隊員及全體幹部出席,並達2/3出席隊員及出席幹部同意使生效。
    第十四條:      本社隊員可經由1/4連署,召開社員大會,經3/4出席,2/3投票同意,即可罷免幹部。

    第六章 會議
    第十五條:      本隊幹部定期會議,每半年(16)一次,每年十二月召開隊員大會,改選幹部。每年36912月辦理志工在職訓練,於會議中提供志工相關在職教育資料、必要之安全防護訓練及督促遵守志工倫理守則。
    第十六條:      活動期間,隊長賦予活動召集人全權召開並主持籌備會及檢討會。
    第十七條:      遇有重大事故,隊長於一週內召開特別會議及臨時動議。
    第十八條:      最高權利機構:隊員大會。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十九條:      由幹部會議中提出,經1/2幹部出席,達出席人數2/3通過呈請隊長核准後公佈之。

    第八章 幹部之罷免
    第二十條:      凡有下列情形者,將罷免其職:
    (一)嚴重破壞社譽,疏忽其責,怠忽職守。
    (二)明顯不適其職,致使志工隊運作不良,經溝通協調後仍無法改善者。
    第二十一條: 凡當選下屆隊長,不得兼任其他志工隊一級幹部。
    第二十二條: 罷免權:需經本屆幹部2/3連署通過,於隊部會議中提出,由隊長召開。1/2的人出席,達出席人數2/3通過方予罷免之。倘為隊長不適,則由副社長召開隊員大會。

    第九章 經費之來源與運用
    第二十三條: 本隊經費之來源概有:
    (一)社費:捐款、募款及其他。
    第二十四條: 本隊經費之使用:
    (一)保險支出。
    (二)各項活動經費之支出。
    (三)會議決議支出之款項。
    第二十五條: 本隊所主辦之各項活動,均須提出企劃書,交隊長初審再提交幹部會議審核通過,始得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各條例,不得違反志願服務法,違者無效。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佈日起,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即行生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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